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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抵押和车辆质押,你分的清吗?

发布时间:2024-02-11 14:27:01人气:313

实践中,好多业务人员对于车辆抵押和车辆质押往往不加区分,把二者混为一谈,其实二者是不一样的,车辆抵押并不转移车的占有,车还在借款人手上,可以车尽其用,如果是车辆质押,会转移车的占有,车辆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车辆时设立。在业内,车辆抵押一般称为“活押”,车辆质押称为“死押”。

 

  前言

 

  车贷可分为一手购车按揭贷款和二手车抵质押贷款,本文主要讨论二手车抵质押贷款。在众多的产品中,二手车抵质押贷款凭借其周期短、审批快、方便灵活的特点,备受金融机构、小贷公司、网贷平台、典当行等信贷机构的青睐。在实践中,二手车抵质押贷款主要有车辆质押和车辆抵押两种业务类型。信贷机构在选择业务模式时,到底是该选择车辆抵押还是质押?这两种方式到底哪种更安全?现本文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我们为客户提供服务的经验,对这两种模式分别展开分析。

 

  随着民间借贷的日益繁荣,各种类型的借贷公司纷纷参与到市场交易过程中,小贷公司、民间借贷中介机构、P2P网贷成为银行贷款以外的、繁荣借贷市场的主力军。小贷公司、民间借贷中介机构、P2P网贷虽然各有特色,但就借贷产品而言,都是大同小异,在这里我们以线下业务为例展开分析。为方便表述,以下统称“借贷机构”。

 

  车辆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点在于是否转移占有、是否需要办理登记。由于车辆抵押和质押的不同特点使得车辆抵押与车辆质押适用于不同的场合,如银行的一手购车汽车消费贷通常是采用车辆抵押的方式,客户因新车购置经费紧张,可以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筹集资金购买车辆,不影响对车辆的使用。如客户筹集借款不是为了购买新车,只是以车辆作为担保物筹得资金,在民间借贷的场合,借贷机构为了简化手续快速变现,可能更倾向于采用车辆质押的方式。这两种方式各有其特点,同时不同担保方式的选择对借贷机构来说风险各不相同。

 

  一、什么是车辆质押?车辆质押有哪些风险?

 

  (一)什么是车辆质押?

 

  《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将质押的定义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车辆质押,在业内通俗的说法是押车,即借款人为了申请借款将其依法所有的机动车交付给出借人,同时约定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还钱的话,出借人有权对车辆进行处置。

 

  (二)成立和生效要件

 

  车辆质押需要以书面方式订立质押合同。《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通过上述规定,在质押关系中,质权合同自双方签订时生效,但质权是从质押财产交付时设立。因此,在车辆质押业务中,对于借贷机构而言转移车的占有是关键。

 

  (三)车辆质押业务的特点

 

  在民间借贷中,车辆质押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借款人对资金的需求比较急,通常都是急需资金周转,所以要求借贷手续尽量快;

 

  2.借款周期短,利率较高;

 

  3.车辆质押率一般在70%左右;

 

  4.借贷机构需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管或存放相应车辆,一般需要24小时派人看管,为了防止车辆损坏,还需要定期给车辆打火热车;

 

  5.在办理车辆质押手续,借贷机构一般需要将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置附加税证(本)、购车原始发票或二手发票扣押;

 

  6.在实践中,有些民间的借贷机构在与借款人签订车辆质押借款合同的同时还会要求借款人同时签订空白的车辆买卖合同,有的借贷机构还要求借款人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第三人处置车辆、代收车款、将代收的车款代为偿还借款等(《授权委托书》范本见附件)

 

  7.一旦发生逾期的情况,出借人会在第一时间将车辆进行处置(这种处置可能是一些正规渠道或非正规渠道)

 

  (四)车辆质押的风险

 

  对于借贷机构而言,车辆质押业务开展起来方便灵活,前期做的工作少,在某种程度上就意味着未来可能需要承担的风险就大了。车辆质押业务可能存在以下几个风险:

 

  1.质押车辆被再次设定抵押

 

  由于车辆质押权的设立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并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存在车辆所有人将已经设立质权的车辆再次抵押给他人的风险。如果出质人将车辆出质后,又将该车辆抵押给第三方,并且进行了登记,就会出现质押权和抵押权并存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押权与抵押权并存的情况下,一般会认定抵押权优先于质权。虽然质权与抵押权同属于担保物权,按照物权法的理念,设立在先的担保物权应当优先受偿,但现实中要打赢质权优先与抵押权的官司并费易事,但这不得不说是《担保法》与《物权法》设立过程中的一种疏漏。

 

  2.质押车辆被转让给第三方

 

  由于车辆质押业务中,如果出借人只是控制了车辆,没有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不能对抗第三人,也未能控制车辆所有权证或行驶证等证件,借款人将车辆卖给第三人的可能性非常大,而且出质人将车辆出卖的风险在法律程序上来看,操作起来不存在任何障碍。实践中,借贷机构一般需要将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置附加税证(本)、购车原始发票或二手发票扣押,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这种风险。

 

  3.质押车辆被查封

 

  在车辆质押关系中,对质押权人而言有可能存在的另一外个比较大的风险是因出质人背负其他债务,而导致该车辆被查封。结果是质权人虽然占有了车辆,但在实现质权时会面临一定的障碍。

 

  4.盗抢车或黑车的风险

 

  由于车辆质押业务不需在车管所办理登记,所以很难确认车辆本身是否“干净”,即使通过私人渠道能够查到车辆的相关信息,如果查证的信息不属实或者不完整,也可能会存在很大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质权人面临的可能就不只是车辆无法变现债权无法实现的问题了,还有可能涉嫌协助销赃等刑事犯罪。

 

  5.车辆实际所有权人与登记的所有权人不一致的风险

 

  《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98号)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车辆作为特殊动产,其特殊之处在于,一般动产以出资购买后实际支配使用为权利宣示,而车辆因上路行驶前须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行驶登记,导致行驶登记这样一个被赋予公权力认可的行为被看作是车辆的权利宣示,但车辆还可能出现由他人出资购买的情形,因不似房屋之类不动产有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登记为权属公示,故多发权属争议。根据物权法以及上述各部门批复: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即机动车物权的变动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完成交付即完成了所有权的转移,公安部门的登记并不是所有权属证明的依据,是行政管理登记。物权法同时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就像现在有些地区实施车辆限购政策,没有购车指标的人通常会借用或者租用他人的指标(车牌号)来买车,严格来说,实际出资人应当是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然而,根据物权的公示效力,对外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是车辆所有权证书或者行驶证上登记的车主。

 

  因此,对于出质人与车辆登记部门登记一致的情况,作为质权人可以根据登记部门的登记情况来确定所有权人,但同时应当尽到注意审查义务。对于出质人与登记部门登记不一致的情况,应当要求出质人提供购车发票等取得所有权的依据,并可以要求出质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再签订质押合同。

 

  如果要确保车辆质押关系中质押人的权利,在设立质押权时,可以在车辆交付时到相应的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质押的备案登记,这是实务中能被法院认可的对抗第三人的方式,但是车辆管理所是否配合办理此项业务,还需要咨询当地主管部门。

 

  二、什么是车辆抵押?车辆抵押有哪些风险?

 

  (一)什么是车辆抵押?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将抵押定义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通俗来讲车辆抵押就是不转移车的占有(活押),仅需要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到车辆登记部门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即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车辆抵押的成立与生效要件

 

  车辆抵押需要以书面方式订立抵押合同。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四)担保的范围。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规定主要来自于《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及一百八十八条。使用交通运输工具设立抵押权的,需要以登记作为对抗要件。

 

  如果要设立车辆抵押,除了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去相应部门的车辆管理所进行登记是必要条件。登记的过程既是保障抵押权效力的过程,也是验明该车是否存在重复抵押或者被查封等情况。物权法之所以规定了车辆抵押需要以登记作为要件,这也是基于抵押权并不转移占有抵押物的原因,只有登记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抵押人进行权利限制。

 

  (三)开展车辆抵押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障碍

 

  1.无法控制车辆

 

  车辆抵押最大的风险来源于抵押权人不能控制车辆这一事实,抵押人有可能将车辆通过非正规渠道处置掉,这样对于抵押权人很有可能到最后落得“车钱两空”。

 

  2.车辆抵押登记部门设置障碍

 

  据我们了解,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市的车辆登记部门是不给自然人或小贷公司等办理车辆抵押登记的,如果自然人作为出借人时,办理抵押登记可能存在障碍。这也使得很多借贷机构无法开展这项业务。

 

  当然,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状况,就是自然人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车辆抵押借款合同,而在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时将车辆抵押登记在该自然人授权的公司名下。我们有一个客户就是这么做的,而且这种模式也得到了北京市某区法院的支持。这个案子在诉讼过程中,被授权的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证明文件,证明自己虽然是登记的抵押权人,但只是名义上的抵押权人,债权人才是真正的抵押权人。法院采信了这份证据。当然这只是个案,如果客户在开展业务之前咨询我们,我们是不建议采取这种方式来做的,因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讲,这样做是有瑕疵的,因为法律规定的抵押权人必须是债权人本人。然而,说实话,实践中行政部门登记办法的限制,导致借贷机构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严格做到债权人与抵押权人的统一)来操作,业务就没办法开展了,这种行政部门不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便利的现状迫使大家不得不变换思维操作,在情理上是可以理解的,我们为客户提供的法律意见是站在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的基础上来做的,为了避免诉讼风险,建议尽量把前期手续做的更完善。

 

  四、我们的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车辆抵押和质押业务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障碍,单独采取任何一种方式都不是万无一失的。实践中,为了规避车辆抵押或质押的风险,民间借贷机构通常会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质押车辆(自有车库、专人看管)和质押证件(汽车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车辆购置税单、保险单、备用钥匙)并举;

 

  2.质押车辆(自有车库、专人看管)和质押证件(汽车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车辆购置税单、保险单、备用钥匙),并要求出质人签署授权处置车辆的授权委托书或车辆买卖合同;

 

  3.车管所办理抵押手续、安装GPS定位仪,防止人车失联的风险;

 

  当然,如果可以与借款人谈妥的话,最安全的方式莫过于既办理抵押登记,同时又控制车辆及车辆相关的全部证件(汽车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车辆购置税单、保险单、备用钥匙)。

 

  我们认为,车贷风控的原则,首要是控人,其次才是控车。无论是车辆抵押也好质押也罢,归根结底是担保措施,是第二还款来源。如果能够很好的掌控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第一还款来源,保证主合同的按时履行,那是最好的了。就不必担心车辆质押或抵押的风险了。

 

  控人,要做好对借款人的贷前调查和资质审核,最大程度降低借款人的道德风险、违约风险,重点防范发生借款人跑路和失联的风险。

 

  控车,主要是对车辆的权属情况、抵质押情况、是否被查封的情况、车辆自身的硬件状况(如:车辆牌照、车辆市场价格、购车年限、行驶里程、有无重大交通事故记录、有无交通违章记录、是否按揭车等都会影响车辆估值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总的来说,我们认为,单独采取法律意义上的车辆质押或车辆抵押业务无法从根本上规避风险,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还需要采用相应的辅助措施,尽量降低风险。此外,民间一些借贷机构就车贷业务基本是以不通过法律手段,通过协议或提前授权等方式控制抵质押物并能自行变现为基本风控原则,一般不通过诉讼程序,诉讼程序会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尤其是比较耗费时间,漫长的诉讼进程中,车辆会贬值的很厉害,即便最终通过司法程序能处理车辆,一般也不足以覆盖本息。

 

  我们建议,选择业务模式和开展业务之间需要预先评判相应的风险并事先做好应对措施,避免出现问题时弄得措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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